时间: 2019-06-09 浏览次数: 1144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双一流”建设发展要求,鼓励和推进学术研究与学校管理实践相结合,促进院校研究工作的开展和学校管理水平的提升,加强学校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应用性研究和对策性研究,坚持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不断提高研究质量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 发展战略与政策基金研究项目管理坚持科学、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公开发布选题指南,集中申报,集中评审,校内公开公示,集中下达立项。
第四条 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基金项目管理由学校发展研究中心具体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基金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与课题指南;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
(三)批准立项项目及经费资助额度;
(四)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成果验收、优秀成果评选和经费使用监督;
(五)通过项目的形式,组织和支持项目团队参与相关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六)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建立由校内外相关专家组成的项目研究专家库,负责参与研究制订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发展规划及课题指南;评审课题申报项目,并提出资金资助建议;参与研究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参与优秀项目成果评审。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基金项目每年申报一次,控制总量,突出重点,发布申报通知并集中受理申报材料。
第七条 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项目类别包括:规划项目和委托项目。
第八条 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基金项目申报资格和条件是:
(一)项目申报对象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
(二)项目申请者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独立开展相关研究工作,有比较充分的前期准备和一定数量的相关调研或研究成果,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承担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项目负责人应组建科学合理的研究团队,鼓励吸收研究领域相关业务工作部门实务人员以及相关学科的教师、研究生和本科生参加。
(四)已承担学校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项目但尚未结题者,不得申请新项目。
(五)除委托研究项目外,每个申请者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六)准备出国、出差半年以上,或者申报时已在境外并将继续在境外达半年者不得申报。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九条 学校发展研究中心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对申报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形式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第十条 专家评审主要采取会议评审方式。
专家评审由学校发展研究中心组织开展,评审专家组从专家库中抽选产生(3-5名)。会议评审实行差额投票和集体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委托项目由学校发展研究中心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确定委托选题并推荐项目负责人。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评审基本标准是:
(一)选题对推动学校实际工作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项目预期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和应用价值。
(三)课题研究方向正确、思路清晰、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方法科学。
(四)课题负责人及研究队伍具有较高的应用性学术研究水平和研究基础。具备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具备完成研究任务的时间和条件。
(五)项目研究经费预算支出合理。
第十二条 学校发展研究中心在正式下达立项通知前,应公开公示拟立项项目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发展研究中心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和专家提出的资助额度建议,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复核后正式行文下达。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依照项目合同进行管理。
经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填报的项目申请书即为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是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项目负责人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
第十五条 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改课题名称和研究内容。在不违背原研究内容的前提下,如需对研究课题范围和考核指标进行调整,须由学校发展研究中心批准后方可执行。非正常原因一般不能变更项目负责人。因项目研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中止项目,应报学校发展研究中心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由学校发展研究中心统一组织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等。中期检查结果将作为项目结项鉴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半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延期后总研究周期不超过1年,延期须经学校发展研究中心审批同意。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应作出撤项决定,并追回项目经费。
(一)项目批准后,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二)项目实施的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三)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者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
凡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应用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周期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基金项目结项申请书》,并连同研究成果一起报送学校发展研究中心。
第二十条 学校发展研究中心应组织专家通过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的方式,对项目成果进行评审鉴定和验收。
项目相关成果如需公开发表,须标注“受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基金资助,NO.***”字样,否则验收时不予认定。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负责人是否按项目合同中相关考核指标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是否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是否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是否合理合规。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做撤项处理,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发展研究中心应积极做好项目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支持研究成果的公开出版和发表。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及时提交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六章 项目经费
第二十三条 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由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保障,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基金专项经费在项目立项后下拨总经费的60%,项目结题验收后下拨总经费的40%。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学校有关财务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经费的开支范围为: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文献出版费、专家咨询费等。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学校指导和监督,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不得允许课题组以外的人员使用,不得违反财经纪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