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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84号(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报我部核准的《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年5月26日经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5年6月26日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章程
序 言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自1952年成立以来,恪守培养人才、研究学术、发展航空航天事业的核心使命,以探究真理、传承创新文化、促进师生自由全面发展为宗旨,努力为国家和人民服务,已逐步发展成为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经济管理学科与人文社会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学校1978年成为全国重点大学;1981年成为国家首批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单位;2000年设立研究生院。学校形成了“航空报国”的办学传统和“团结、俭朴、唯实、创新”的校风。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促进人才辈出;坚持学术为本,促进学术繁荣;坚持航空为本,促进特色发展。学校的最终目标是发展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简称南航,英文译名为Nan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英文缩写为NUAA。
学校法定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29号。
学校设有明故宫校区和将军路校区。
学校根据需要,经举办者同意,可以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办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以师生为本,秉承“智周万物,道济天下”的校训,致力于知识的传承、应用和创新,服务社会,造福人类。
第五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民主治校、科学治校,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校秩序,维护自由、宽容的学术氛围与平等、和谐的制度环境。
第六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以全日制本科生学历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旨在培养高素质公民和未来的开拓者。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学校可向促进社会进步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称号。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学校教育活动的公益性;考察和任免学校负责人;调整对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考核评估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审批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核准学校章程,对学校履行章程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等重大事项。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保障学校行使法律规定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为学校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机构的设置:
(一)学校设学院、研究院和教学部等教学、科学研究机构;
(二)学院设学系,根据需要可设研究所(室或中心);
(三)研究院设研究所(室或中心);
(四)学校根据需要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机构的设置。
第十一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全面负责本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各项职权;
(二)签发入学通知书和毕业证书;
(三)授权其他校领导、校长助理、院长和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办理有关校务;
(四)对外代表学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学校设副校长和校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校长工作,按分工履行各自的职责。
校长、副校长的遴选由上级机关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察和任免。
校长助理的遴选和考察由学校组织,报上级机关批准后由校长任免。
第十三条 学院、研究院设院长一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行政管理工作。设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研究院院长和副院长的遴选由学校组织,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选拔,经学校考察和批准后,由校长任免。
第十五条 学系设主任一人,研究所(室或中心)设所长(或主任)一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学术事务和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系主任、副所长(或副主任),协助系主任、所长工作。
第十六条 系、所(室或中心)负责人的遴选由学院、研究院组织,经院级党政联席会议考察批准,报学校备案,由院长聘任。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原则,在国家规定的学校内设管理机构限额内,自主设置和调整内部行政职能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
行政职能部门可分设科、室或其他办事机构。科、室或其他办事机构的设置由学校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议,经规定程序批准后设立。
第十八条 学校行政职能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设主管一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或机构的工作;设副主管若干人,协助主管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行政职能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的主管、副主管以及科、室的主管,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选拔、考察和任免。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原则自主设置办公室等办事机构,报学校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学院办事机构原则上设主管一人,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选拔、考察和任免。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学生联合会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出资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的章程自主经营和管理。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二十三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及开展工作。其领导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
(二)保证办学方向,保证依法治校,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五)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以及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六)落实党的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团体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开展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九)法律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校党委设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委员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常委会履行。常委会会议由校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由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常委会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校党委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以及学院党委、教职工和学生党支部等基层组织。
中国共产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为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校领导、校长助理等组成,必要时可请有关学术组织、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列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不能参加时,由校长指定其他校领导召集和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的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决定校领导及校长助理提交的有关重要议题;
(三)审定学校各行政工作专门委员会提交的议案和重要行政事务;
(四)审定学校学术委员会提交的议案和重要学术事务;
(五)研究其他需校长办公会议议决的重要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为充分有效地履行职能,校长办公会议下设发展计划委员会、学生工作委员会、人力资源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招生工作委员会等行政工作专门委员会。行政工作专门委员会的基本职能是对相关行政事务进行决策和协调,对本校行政职能部门拟订的涉及全局的政策性文件、规章制度和重要方案进行审议和辅助决策并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发展计划委员会是学校事业发展的辅助决策与咨询、协调机构,其职责是:
(一)审议和论证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审议和论证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三)审议和论证年度经费预算方案、重大经济项目计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概算;
(四)审议关于规划和计划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性文件;
(五)协调处理规划和计划制订、调整、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六)研究规划和计划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学生工作委员会是对学校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决策的机构,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的总体计划;
(二)审定和协调学生重大活动的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审议决定涉及学生重大权利的事项;
(四)审议有关学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性文件;
(五)指导各学院、团委及学生组织开展学生工作;
(六)研究学生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人力资源委员会是学校人力资源建设和人事制度改革的辅助决策与咨询、协调机构,其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二)研究提出人事制度改革的相关方案;
(三)审议和论证教职工岗位设置计划与薪酬设置方案;
(四)审议有关人力资源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性文件;
(五)协调处理人力资源建设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人力资源建设和人事制度改革的其他重要事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辅助决策与咨询、协调机构,并代表学校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权,其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性文件;
(二)审议和论证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推动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三)协调处理学校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的重要事项;
(四)代表学校依法对经营性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并对本校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财务状况和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监督;
(五)审议学校对外投资、经营项目、出资企业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招生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本科生和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决策、指导和协调机构,其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章制度和计划,制订招生方案;
(二)研究提出系科招生比例调节方案;
(三)研究提出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监督检查招生工作的政策、各项规章制度和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协调处理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其他行政工作专门委员会。
行政工作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分委员会或工作组。
行政工作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和学术组织的负责人担任。
第二节 学术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评判、查处和仲裁;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海内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及原则:
(一)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二)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系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四)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五)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二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六)学术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工作由校长主持;
(七)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
(八)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经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九)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十)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或临时专家工作组,受学术委员会委托分别处理学科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教师聘任、学术评价和学术道德建设等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决定学位评定、学位授予的基本标准、规则和办法;
(二)作出授予或撤销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研究生学位点设置与调整方案;
(四)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五)推荐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等。
第三节 学院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院党委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组成,列席人员由院长和书记商定。根据会议内容,联席会议可由院长或书记主持。
第三十五条 系(所)设系(所)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系(所)务会议由系主任(所长)、副系主任(副所长)、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等组成,列席人员由系主任(所长)和党支部书记商定。会议由系主任(所长)主持。
第三十六条 学院和研究院设立教授委员会。
(一)教授委员会作为学术自治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议、决策与监督机构;
(二)教授委员会原则上由教授和研究员组成,师资规模较小的学院和研究院,其教授委员会可吸收副教授、副研究员和其他学术人员参加;
(三)教授委员会人数由各学院和研究院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每个系、所(室或中心)和学科专业至少应有一个委员席位;
(四)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全院教职工选举产生,选举产生教授委员会及其换届工作由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共同主持;
(五)每届教授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六)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七)教授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和集体决策制度,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需要实行实名或无计名票决制,重大事项应当经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八)教授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三十七条 院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和论证院总体发展规划、学科与队伍建设规划;
(二)讨论确定人才引进、学位授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
(三)审议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研究生学位点设置与调整方案、研究生培养方案、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课程建设方案等;
(四)评审科学研究、教学研究项目与成果,推荐优秀教材和优秀教师;
(五)选举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推荐院长人选以及系、所(室或中心)负责人人选;
(六)对院领导班子、系、所(室或中心)和学术团队的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
(七)讨论确定院党政联席会提请议决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院和研究院设教授委员会办公室(可挂靠院办公室),负责处理教授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教授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或临时专家工作组,受教授委员会委托分别处理学科建设、教学指导、教师聘任、学术评价和学术道德建设等学术事务。
第三十九条 院长对教授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有一次提请重议的权利。经重议,再次以规定的票数通过原结论的,院长须服从教授委员会的决议,但可将自己的意见作为保留意见一并上报学校,由校长裁定。
第四节 权益保障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通过会议、书面和传播媒体等形式,向全校师生员工公开本校发展建设、重大经济活动、教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凡涉及教职工根本权益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性文件,在其制定、修改和废除之前,均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对校务管理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能是:听取学生联合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学生联合会章程,选举产生学生联合会委员会,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倡导和促进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并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简称调解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学校代表和校工会代表组成,其中学校代表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调解学校与教职工之间的人事、劳动争议;评议教职工认为本校影响其权益所提出的申诉。调解委员会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处理学生及学生组织不服学校处分或其他决议事项的申诉。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由教师代表、学生组织代表、学校代表组成,其中学校代表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五条 学校和学院的各种委员会和常设性会议,均应制订组织规程和议事规则,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施行。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聘用(任)制度,同时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任)制度;
(二)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和行使下列权利:
(一)传授、应用和发展科学知识的自由;
(二)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二)合理使用学校资源,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发展作出贡献的教职工集体或个人实施表彰及奖励。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校规章制度,对违法、违规、违纪和有学术不端行为和品行不良行为的教职工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评判、查处和仲裁学术不端行为和品行不良行为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支持各类人才的职业发展。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的途径和机制,按照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
第五十三条 学生是指取得学校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依法依规享有学习的自由,具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公平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创新、创业和文化体育等活动;
(四)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学术基金资助,享有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机会;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业评价、评奖评优、处分或处理等事项有提出异议和申诉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严谨治学,完成学业;
(二)热爱祖国,尊师睦友,诚实守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四)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倡导学生自主学习,努力创设自主学习的有关制度和条件。
第五十六条 学校倡导学生自由创造,采取各种方式支持学生开展课内外科技活动、创新实践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倡导学生自我管理,支持学生依法设立社团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逐步建立和完善学生自我管理、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全面发展或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实施表彰及奖励。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校规章制度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关心学生切身利益和心理健康,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的途径和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章 开放办学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促进地方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办学,逐步建立健全学校理事会制度,形成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机制。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开展产学研合作,提高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教育、科学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加强留学生培养,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六十三条 学校支持发展继续教育,促进形成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保持和发展同各地区校友分会的联系,为校友服务,鼓励校友参与和支持母校的建设与发展。校友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章 资产、经费、后勤
第六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学校对所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渠道,依法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校友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一级预算、分项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管理体制。预算编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财务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
第七十条 学校独资设立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授权委托方式进行资产经营。资产经营以规避风险、维护权益、保值增值、促进发展为目的。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坚持后勤工作为学术和师生服务的宗旨,实现后勤保障体制的良性运行。
第八章 校旗 校歌 校徽 校庆日
第七十二条 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中间印有白色的中文校名。
第七十三条 校歌为《志在长空牧群星》。
第七十四条 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为圆形,中间叠放三个形如飞行器的“A”构成南京市的市树即雪松图案,象征本校的航空、航天、民航特色,正下方为建校年份“1952”,周围光芒线衬托出南京市的市花即梅花图案,光芒线外环以中文校名和英文校名缩写。
徽章为印有中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五条 校庆纪念日为10月20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主持制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公开发布后开始施行。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根据学校改革发展的需要,由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决定启动修订程序。修订程序同制订程序。